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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1
十一、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個
      資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
      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個
      資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