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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8
八、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於監內獲頒獎
    狀者,得予以加分,加於當月成績分數之小計一欄,如加分後合於縮
    短刑期之規定,應予以縮短刑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8
八、受刑人參加文康活動競賽優勝或行狀優良有具體事證或於監內獲頒獎
    狀者,得予以加分,加於當月成績分數之小計一欄,如加分後合於縮
    短刑期之規定,應予以縮短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