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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4
四、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各刑期所占比例定其進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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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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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刑人總刑期中含有初再、累犯者,依各刑期所占比例定其進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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