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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6
十六、因累進處遇分數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如刑期含有成年犯及少年犯
      者,限分應適用成年犯;刑期含有新法及舊法者,限分應依適用新
      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6
十六、因累進處遇分數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如刑期含有成年犯及少年犯
      者,限分應適用成年犯;刑期含有新法及舊法者,限分應依適用新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