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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原不適用累進處遇,於刑期變更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應以 總務科名籍更刑日期為基準日辦理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3
十三、受刑人原不適用累進處遇,於刑期變更後,適用累進處遇者,應以 總務科名籍更刑日期為基準日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