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因病不堪(能)作業之依據: (一)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因病不堪(能)作業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 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 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