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2
十二、因病不堪(能)作業之依據:
  (一)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因病不堪(能)作業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
        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
        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2
十二、因病不堪(能)作業之依據:
  (一)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因病不堪(能)作業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
        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
        員會議決議者,其作業成績每月得以二分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