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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10
十、犯次之認定應以法院確定裁判之宣告為據,受刑人執行中發覺犯次應
    變更為累犯者,或應變更為非累犯者,仍應經法院重新裁判之程序確
    定後,再據以辦理累進處遇。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訂定
10
十、犯次之認定應以法院確定裁判之宣告為據,受刑人執行中發覺犯次應
    變更為累犯者,或應變更為非累犯者,仍應經法院重新裁判之程序確
    定後,再據以辦理累進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