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借用人自備。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 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監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 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總務科,並將所 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 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