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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
八、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借用人自備。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
    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監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
    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總務科,並將所
    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
    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