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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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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
    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職務宿舍提供同仁輪調或職務上之需要者借用。
四、借用本監職務宿舍需先行填寫借用職務宿舍申請單,多人申請時,應
    同時填具積點計算表(如附件一),依職級、年資、考績、居住地遠
    近、在屏東有無自用住宅等項,按積點多寡依序核配;積點相同或無
    法決定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五、借用人應與本監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
    由借用人負擔。經法院公證後,應一個月內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簽報
    核准延期遷入,逾期以放棄論。
六、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機關需用時,應在 3
    個月內遷出。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七、本監對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
    並責令搬遷,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分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逾三個月未實際居住。
八、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由借用人自備。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必
    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監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借,借
    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總務科,並將所
    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
    償。
九、借用人應遵守宿舍公約(如附件二、三)規定,對於借用之職務宿舍
    及其所屬公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違失,應負修繕及賠償責
    任。
十、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無法繼續居住者,總
    務科應予緊急處置。
十一、宿舍經每年定期檢查結果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職務
      宿舍修繕申請單報請修繕;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職務
      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送請總務科簽報核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
      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本監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監補償。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