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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6
六、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機關需用時,應在 3
    個月內遷出。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