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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經每年定期檢查結果或借用人發現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職務
      宿舍修繕申請單報請修繕;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職務
      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送請總務科簽報核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
      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歸本監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監補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