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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一、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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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