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審查組織) (一)資格申請及補助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 助款審查會為之。 (二)上開審查會由本署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由檢察機關代表、民間 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各二名組成。 (三)上開審查小組審查會議於每年 2、5、8、11 月間召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