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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8
八、(審查組織)
(一)資格申請及補助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
      助款審查會為之。
(二)上開審查會由本署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由檢察機關代表、民間
      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各二名組成。
(三)上開審查小組審查會議於每年 2、5、8、11  月間召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8
八、(審查組織)
(一)資格申請及補助申請之審查,由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
      助款審查會為之。
(二)上開審查會由本署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由檢察機關代表、民間
      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各二名組成。
(三)上開審查小組審查會議於每年 2、5、8、11  月間召開,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