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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11
十一、(支付方式)
      補助款概於計畫執行完畢或執行部分計畫,提出成果報告,並完成
      核銷程序後,由本署按實際核銷金額自國庫撥付至支付對象之金融
      機構帳戶內。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11
十一、(支付方式)
      補助款概於計畫執行完畢或執行部分計畫,提出成果報告,並完成
      核銷程序後,由本署按實際核銷金額自國庫撥付至支付對象之金融
      機構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