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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支付對象審查及收支運用查核作業要點 10
十、(訂定契約)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
    查會審核通過,並陳報檢察長核定後,應與本署簽訂「監督查核契約
    書」(附表 4)。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10
十、(訂定契約)
    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經本署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
    查會審核通過,並陳報檢察長核定後,應與本署簽訂「監督查核契約
    書」(附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