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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4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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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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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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