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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3
三、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有其他正常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
    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有關增進收容人本身營養者。
(六)貧困或無親友接濟須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七)罹患疾病須支付醫療費用、車資,保管金不足支付者。
(八)收容人因貧困或家中發生變故或其他緊急需要,無保管金可供支付
      者。
(九)收容人因公益濟助貧困者。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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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有其他正常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
    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有關增進收容人本身營養者。
(六)貧困或無親友接濟須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七)罹患疾病須支付醫療費用、車資,保管金不足支付者。
(八)收容人因貧困或家中發生變故或其他緊急需要,無保管金可供支付
      者。
(九)收容人因公益濟助貧困者。
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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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
    金:
(一)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有關增進收容人本身營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