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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動電源借用要點 7
七、逾期未歸還,將先以簡訊通知,逾一個月仍未歸還,得依法訴追。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7
七、逾期未歸還,將先以簡訊通知,逾一個月仍未歸還,得依法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