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動電源借用要點 7
七、逾期未歸還,將先以簡訊通知,逾一個月仍未歸還,得依法訴追。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7
七、逾期未歸還,將先以簡訊通知,逾一個月仍未歸還,得依法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