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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動電源借用要點 5
五、本分署提供借用的電源共 5  顆,由服務台志工保管並列入移交,民
    眾歸還時,由志工人員將行動電源電力充足。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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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分署提供借用的電源共 5  顆,由服務台志工保管並列入移交,民
    眾歸還時,由志工人員將行動電源電力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