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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行動電源借用要點 3
三、需借用智慧型手機行動電源的民眾,請向本分署服務台辦理,並提示
    身份證件,登記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行動電話號碼即可辦理借用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訂定
3
三、需借用智慧型手機行動電源的民眾,請向本分署服務台辦理,並提示
    身份證件,登記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及行動電話號碼即可辦理借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