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1
一、相關法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八十三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五條、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法
    矯字第○九九○九○二三九一號函、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法矯署醫
    字第一○一○一七七九○九○號函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訂定
1
一、相關法令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第 71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 83 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99  年 10 月 1  日法矯
    字第 0990902391 號函、101 年 10 月 11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10177
    9090  號函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