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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8
八、執行安全檢查人員,上班時間法警輪值,下班時間則請保全人員輪值
    (包含中午休息),態度應和善並注意禮貌,遇有爭議事件應即陳報
    政風室,或儀器設備故障時應即陳報總務科處理。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8
八、執行安全檢查人員,上班時間法警輪值,下班時間則請保全人員輪值
    (包含中午休息),態度應和善並注意禮貌,遇有爭議事件應即陳報
    政風室,或儀器設備故障時應即陳報總務科處理。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8
八、執行安全檢查人員,上班時間請特偵組配派法警輪值,下班時間則請
    保全人員輪值(包含中午休息),態度應和善並注意禮貌,遇有爭議
    事件應即陳報政風室,或儀器設備故障時應即陳報總務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