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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7
七、民眾有本注意事項第六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大樓執
    行職務人員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眾行為涉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7
七、民眾有本注意事項第六點各款之行為,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大樓執
    行職務人員得通知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民眾行為涉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者,逕送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