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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2
二、民眾進入本大樓,應遵守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安全與秩序之指
    示。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2
二、民眾進入本大樓,應遵守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安全與秩序之指
    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