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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金屬探測門執行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1
一、最高檢察署為確保員工及民眾進出法務部第二辦公室部、署合署辦公
    大樓(以下稱本大樓)洽公之安全,並規範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及標
    準,以防範不法暴力,爰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1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為確保員工及民眾進出法務部第二辦公室部、署合署
    辦公大樓(以下稱本大樓)洽公之安全,並規範安全檢查之執行方式
    及標準,以防範不法暴力,爰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