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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5
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2.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
        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
        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
        所者,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之。
(二)支援本監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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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監編制內員工得依照左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用標準如下:
(一)宿舍區分:
      1.首長宿舍:指供二級以上機關首長、副首長及三級機關、學校簡
        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含比照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首長、
        校長,任本職期間借用之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依中央機關
        首長宿舍管理要點之規定。
      2.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1)編制內人員本人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於任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3.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
        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
        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但無上述眷屬隨居任
        所者,依各機關規定任職達一定期間,亦得借用之。
(二)支援本監人員於調用期間內比照編制內員工辦理宿舍申請事宜。
(三)已借住公用眷(宿)舍或購置公教住宅者,因職務調動至本監,而
      不便通勤者,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