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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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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
      未盡善良管理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