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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
      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者,僅擺放傢
      俱衣物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13
十三、宿舍借用人違反前條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
      舍恢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非常住者,僅擺放傢
      俱衣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