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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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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
      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