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視為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用。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起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視為棄權論, 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