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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少年觀護所女子分所收容少年在所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4
四、收容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加各項成績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所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收容少年之表率者。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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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加各項成績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藝,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所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八)其他行為善良,足為收容少年之表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