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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7
七、本要點經本院院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7
七、本要點經本院院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