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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2
二、參與對象
    凡本院學生具有熱忱,志願參與服務工作,以不影響補校學習與技能
    訓練課程,得向班級導師報名或經指定,申請愛院志願服務。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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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對象
    凡本院學生具有熱忱,志願參與服務工作,以不影響補校學習與技能
    訓練課程,得向班級導師報名或經指定,申請愛院志願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