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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所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所總務科
    附設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由本所指定人員陪
    同檔案應用。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並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
    維護。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