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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分署長指定之;委員六至九人由各科室簽請
    分署長核定指派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分署秘書室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
    僚工作,並得邀請本分署各科室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