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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0
二十、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適用「法務部及
      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科室派員陪同為之,並依「法務
      部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閱覽卷宗須知」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