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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
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