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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受理人民陳情作業要點 7
七、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
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7
七、本署受理書面及各級機關函請查復或轉來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
    記,陳送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