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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7
七、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
    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
    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管理單位
    ,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
    依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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