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 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 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管理單位 ,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 依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