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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桃園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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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本監職務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監職務宿舍提供同仁輪調或職務上之需要者借用。
三、借用本監職務宿舍,需先行填寫「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
    舍申請單」,宿舍不敷分配時,依職級、年資、考績、居住遠近決定
    ,如附件積點計算表,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
四、借用人應與本監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
    由借用人負擔。經法院公證後,應一個月內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簽報
    核准延期遷入,逾期以放棄論。
五、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機關需用時,應在 3
    個月內遷出。借用期間之水電、瓦斯、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六、本監對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
    並責令搬遷,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逾三個月未實際居住。
七、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不得由機關提供。單房間職務宿舍內
    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管理機關視經費狀況,自行規定種類、數量供
    借,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管理單位
    ,並將所借宿舍、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
    依規定賠償。
八、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九、宿舍因天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無法繼續居住者,管
    理單位應予緊急處置。
十、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管理單
    位簽報核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
    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
    補償。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