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監對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 並責令搬遷,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逾三個月未實際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