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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本監對職務宿舍實施不定期訪查,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終止契約,
    並責令搬遷,不得再申請借宿舍:
(一)將宿舍全部或一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
      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二)逾三個月未實際居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