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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4
四、借用人應與本監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並辦理公證;所需公證費,
    由借用人負擔。經法院公證後,應一個月內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簽報
    核准延期遷入,逾期以放棄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