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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借用人如願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自費修繕宿舍申請單,送請管理單
    位簽報核准後辦理。自費修繕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借用宿舍時應
    歸管理機關所有,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管理機關
    補償。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