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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3
三、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或來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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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或來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