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及嘉義少年觀護所工友管理要點 第 29 條
不適任工友之處理依情節輕重,得調動服務單位或工作內容(技工得調任
一般工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