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4
四、通訊投標應於拍賣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標書最後寄達之日、時。
(二)投標書應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
(三)標封應依本分署規定格式黏貼,並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未載明
      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四)投標書未於指定期間或逾期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者,其投標
      無效。
(五)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