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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要點 3
三、通訊投標之方式,依下述事項辦理:
(一)投標人應將願買之標的及願出之價額,填具投標書連同應繳之保證
      金妥為密封,並依本分署規定標封之格式載明開標日、時及案號等
      內容,再將標封粘貼於信封。信封內應含投標書、保證金封存袋及
      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信函依拍賣公告所定方式及最後寄達日、
      時,寄達本分署指定之郵局信箱。未載明投標案號者,投標無效。
(二)不動產拍賣僅限以通訊投標方式為之者,現場投標無效。
(三)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如附件一)及標封(如附件二)得親至本
      分署為民服務中心洽領或由本分署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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