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7
七、違反本法規定應裁處罰鍰者,經審酌其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及所得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認依前六點所定罰鍰
    金額仍屬過重或過輕,得在法定罰鍰額度內酌定罰鍰金額。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