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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 1
一、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未自行迴避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罰
    之罰鍰基準如下:
(一)財產上利益:
      1.可得財產上利益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下:十萬元。
      2.可得財產上利益逾一百萬元,以罰鍰金額十萬元為基準,可得財
        產上利益每增加十萬元,提高罰鍰金額一萬元。增加價額未達十
        萬元,以十萬元論。
      3.可得財產上利益二千萬元以上:二百萬元。
(二)非財產上利益:
      1.涉及機關團體人員考績、考核、獎懲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十萬
        元。
      2.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調動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3.涉及同一機關團體內之陞遷及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二十萬元。
      4.涉及機關團體依據或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
        及運用要點之進用,或其他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工作性質
        之進用:二十萬元。
      5.涉及機關團體約聘、約僱人員之聘用、約僱:三十萬元。
      6.涉及機關團體之勞動派遣、依法規以不定期契約方式之進用或其
        他有繼續性工作性質之進用:四十萬元。
      7.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編制內人員之進用、任
        用、聘任:五十萬元。
      8.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六十
        萬元。
      9.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外之機關團體主管人員、董事、監察
        人之進用、任用、聘任:七十萬元。
     10.涉及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主管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八十萬
        元。
     11.涉及機關團體幕僚長、副幕僚長、執行長或相類似職務之進用、
        任用、聘任:九十萬元。
     12.涉及機關團體首長、副首長、政務人員之進用、任用、聘任:一
        百萬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