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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
七、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7
七、受刑人移轉單位時,當月十五日前轉新單位者,由新單位評分,十六
    日以後轉新單位者,由原單位評分。